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宪法学视阈下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审议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完善协商工作的民主制度,促进广泛,多层次的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形式,不仅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而且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发展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需要付出很多努力。本文从宪法的角度探讨了促进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发展的宪法路径和措施。
1.“万能属于人民”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逻辑起点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伟大创造。这也是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确保所有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际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非党派,人民组织,少数民族和各行各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同胞代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回国华侨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特邀个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种民主形式的优点是,在大选之前和选举期间,各界政协委员可以平等有序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广泛讨论和公开讨论。磋商。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仅是全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重大问题民主协商的重要机构,而且是反映民意,凝聚人民智慧,凝聚人民心智的重要平台。因此,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和实践形式。
中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力属于人民”,这意味着在我国,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应接受人民的监督。在协商民主人士的眼中,“法律的承担者也是这些法律的制定者”。 “人民的主权在协商意见的形成和意志的形成中获得法律形式。”由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通过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公共生活,才能体现人民的主导地位。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总会有多层次,多党派和多种族的模式。随着中国进入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并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和社会组织。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趋于多样化。这就需要调节,合理的表达机制来促进多个主体之间的理性互动。基于社会主义共同利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恰恰是通过民意或意志的民主化过程及其理性规范的实践表达来实现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际上,“当一个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广泛,平等,受保护和相互制约的谈判时,我们说其政权在此程度上是民主的。”无论内容或形式如何,社会主义审议民主都将是更好的选择。实现人民对国家的掌握,执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因此,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必须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逻辑起点,尊重人民的主导地位,创造促进公民广泛参与,理性沟通和充分表达的基本条件,并通过该表格确保了国家机关对公众舆论的及时有效回应,并实施了行政问责机制,从而动员和组织了最广泛的人民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依法处理事务和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第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宪法基础
哈贝马斯是审议民主理论的大师,他认为宪法的主要功能是在宪法确认中制度化形成审议民主所需的条件。谈判参与者不仅可以在信息充分,机会均等和程序公正的条件下讨论立法和决策,还可以谈判正式和非正式的民主决策程序,甚至是宪法原则和宪法保护的价值。等待讨论和审议。但是,无论哪种谈判活动,宪法都是谈判主体应遵循的最高行为标准,也是谈判主体理性交流的最高文本。对遵循宪法文本的现实的判断通常是好的,因为它可以解决必须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解决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不允许忽略文本的原因。“中国《宪法》至少可以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提供四个层次的规范基础。
1.《宪法》“党的领导”,“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和“人权保护”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宪法原则。
《宪法》的序言规定,的各个民族的中国人民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和改革开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每个制度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规定表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和法治的有机统一。只有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开展协商活动,才能保持我们协商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蓬勃生命力。
2.《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制度载体。
中国《宪法》通过定义国家权力形成的原则和机制及其运作程序,为国家权力机构之间,国家权力机构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广泛,多层次的磋商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和方法。机构形式。中国《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是不同主题之间进行协商的制度基础。特别是《宪法》“序言”规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说明人民政协是推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表明人民政协正在促进社会进步。协商民主的发展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价值。人民政协是所有民主党派共同谈判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平台,也是中国共产党促进民主执政的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政协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3.《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谈判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关系必不可少
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一般原则,而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列举。例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游行的自由。示范”,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批评和建议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雇员;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渎职的国家机关和州雇员,他们有权提出上诉,控告或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但无权捏造或歪曲事实以作出虚假指控。”《宪法》还通过定义国家权力的边界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例如《宪法》“序言”规定:“所有民族的国民,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部队,政党和各种社会团体,以及《宪法》第5条第:条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部队,政党和政治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尊严和保证执行宪法的责任。”《宪法》第27条第:条:“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始终与人民保持紧密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宪法规定规范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的保护促进了审议民主的有效运作。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也证明,国家积极履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承诺,是提高磋商质量和磋商效力的重要保证。
4.《宪法》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现实保证
中国《宪法》“序言”规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物质文明方面,《宪法》的基本任务对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在巩固,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为协商民主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基础。物质安全。就政治文明而言,《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各种政治制度。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已依法获得了基本法律保障,为审议民主的有效运作奠定了制度基础。就精神文明而言,《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支持,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协商民主参与具有咨询和谈判的质量。主体。
III。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中的问题
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要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是实现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宪法》从基本法的高度明确定义了政协的地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它在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并将在该国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外国友谊中发挥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维护民族团结团结,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政协是实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协的政治协商,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党和国家做出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纽带。但是,从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人民政治合作的充分发挥仍面临两个主要困难。
1.当前的法律体系缺乏关于政协如何开展工作的明确规定和可操作性程序
目前,政协的工作是根据自身的规范制定的,例如政协章程,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细则,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工作细则等。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全国委员会的一般规则,全国委员会的提案工作条例,全国委员会的检查工作条例以及全国委员会的《社会信息和舆论信息条例》。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协的工作,但有关规定是软法律规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对规范和保障政协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仅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当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但今天,这部分法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建设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背景下,有必要从法律规范的层次上明确政协的职能范围,防止其滥用职权,确保政协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从制度上讲,更好地促进了政协的发展。各种任务的标准化和制度化。
2.当前规范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活动的文件并不完善。
当前规范政协活动的文件并未明确界定政治协商的主题,方法,程序和有效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人民政协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进程中发挥了作用。影响。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都规定了政治磋商的内容,并阐明了“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参与政协工作的各方的共同点”政治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问题以及与爱国统一战线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必须经过政治协商,但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导性意见,具体的政治协商规则要求有关各方具体化。为了确保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可以考虑符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具有合理程序和完整联系的建设民主制度”的要求,并在明确政协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协商制度的运作m是核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政协的组织,基本职能和协商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政协政治协商制度。这不仅是保证人民政协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
4.开拓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宪政道路
如上所述,人民政治合作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应在促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次和制度化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宪法》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基础,但目前的协商民主建设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战略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法治国家”。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关键是坚持《宪法》规定的原则,并遵循《宪法》规定的体制路径。
1.要求所有咨询活动都遵守宪法原则
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表明,谈判规则对谈判效果有重大影响。谈判规则可以确保决策过程中的所有谈判参与者都获得足够的信息,以确保谈判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且参与者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被公平对待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形成理性共识。因此,必须使用规则来确保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有序发展。应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建立完整的谈判规则体系。这是进行有效谈判的前提。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国”。这就要求协商民主的规则和程序必须符合《宪法》“政党领导”,“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和“人权保护”的原则。
2.明确政协活动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根据《宪法》,政治协商制度不仅是中国的政党制度,而且是基本的政治制度,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正式的国家机关,但根据宪法惯例,“两届会议”通常是同时举行的。全国人大和政府讨论了许多重要问题。鉴于政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建议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明确政协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为政协提供明确明确的规范依据和行为准则。政协开展工作。此外,可以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政协与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协商主体的平等,并充分尊重和对待其咨询意见和建议。在中国促进职能咨询。民主转变为制度化的审议民主。
3.通过宪法解释对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之间关系的宏观设计
协商民主的良好运作需要宪法的保障和进步,这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其解释宪法的职能。通过宪法解释,可以对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之间的关系进行宏观设计,并促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 “民主的合法性不仅是建立在有代表性的偏好集合体系上,也不是仅仅依靠公民。参与公共决策。需要正式和非正式的体系。谈判的过程与建立民主的过程一样重要。决策:只有完美的代表和理性的谈判相结合才能保证民主的合法性;协商民主不仅是分析和判断具有普遍性的重大宪法事件或社会问题的活动,而且是深入协商和协商的平台。合理审查社会规则的含义和适用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必要时作出宪法解释,并进一步促进有利于审议民主的良好运作的宪法秩序的形成充分了解宪法精神和宪法协商民主实践中的基本规定。